高安公安抓获一男一女,只因…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,但有人为了蝇头小利,“出租”个人信息,银行卡账户,成为电诈犯罪滋生蔓延的帮凶,以为发了“横财”,其实早已被警察蜀黍们盯上了。
案情简要
12月1日至12月8日期间,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数据云实战中心、网安大队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的支持下,精准打击,辗转千里赶赴上海,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闫某和朱某。成功破获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,并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9万余元。

经查,11月24日,犯罪嫌疑人闫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碰到了一陌生男子,对方问其是否想赚钱,闫某便和对方聊了起来。对方告诉他只要提供银行卡来过账就可以赚钱,并承诺闫某一张银行卡一天可以给2000元报酬。闫某认为有钱赚,便在明知该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,仍提供银行卡给对方跑分洗钱。犯罪嫌疑人闫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流水共计68万余元,非法获利4800元。

11月27日,犯罪嫌疑人朱某在一个微信群内看到有人发布兼职信息称薪资2000-10000元并包吃住,朱某想到自己生活拮据且有外债,便添加了对方的微信。后对方告诉朱某只需用她的银行卡来走流水,便可以得到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佣金,朱某按照对方的要求把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信息发给对方查看。不久,对方给朱某购买了前往苏州的高铁票,并约定了见面的地址,随后,朱某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跑分洗钱。犯罪嫌疑人朱某名下银行卡流水共计875889元,非法获利5040元。
什么是“跑分”?
所谓“跑分”就是利用银行卡、微信或支付宝,为别人进行代收款,随后赚取佣金。一般来说,佣金的比例在1%到2%之间,也就是说,接一个10000元的“跑分”项目,可以赚取100元到200元。
所谓“跑分”的作案手法,让被骗资金迅速在多个账户内流动转手,不仅无法让警方直接关联到诈骗团伙本身的犯罪成员,资金截留和追赃挽损也十分困难。
法律链接
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: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警方提醒
天上不会掉馅饼,银行账户“中间商”做不得,直接参与其中更是要不得。切勿出售、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银行卡,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、网络赌博、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,不仅自己成为犯罪“帮凶”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也对可能导致其他人的血汗钱付诸东流,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。切勿为一时利益误入歧途,走捷径的生财之道必定要付出沉重代价!
来源:法治高安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yinliuo.com/33996.html